您好
当事人,为原“人民公社社员”(参加集体劳动的劳动力)于1974年响应国家号召计划生育手术事故致残(感染,DIC症致33岁子宫次全切除),1983年经县政府联合调查组(去北京妇产医院鉴定)结案。又因治安问题(《结案报告》处理“不再追究”)被判三年刑罚。经申诉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监审改判宣告无罪。当时与廊坊中院副院长笔录:…帮助治好了病…
至2000年,县信访局市级鉴定“没有并发症”,以“息诉罢访”为目的《协议》:“困难补助”,子女为法定监护人。在1983政府派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材料就有《关于(当事人)思想问题……》,2005年经县级医院确诊:神经官能症。此症为《计划生育临床手册》远期并发症之一,或为冤狱所致。属于与当事人有关未处理的“新的侵害结果”。?
请问:当事人,该如何主张计划生育致残~公伤;答应给治好了病,不但没好甚至没治又发生了新的侵害结果~神经官能症补偿等权利?
谢谢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