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高晓丽
高晓丽律师
北京 朝阳区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高晓丽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一对一咨询
1991年因公致残错判服刑改判无罪
您好 当事人,为原“人民公社社员”(参加集体劳动的劳动力)于1974年响应国家号召计划生育手术事故致残(感染,DIC症致33岁子宫次全切除),1983年经县政府联合调查组(去北京妇产医院鉴定)结案。又因治安问题(《结案报告》处理“不再追究”)被判三年刑罚。经申诉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监审改判宣告无罪。当时与廊坊中院副院长笔录:…帮助治好了病… 至2000年,县信访局市级鉴定“没有并发症”,以“息诉罢访”为目的《协议》:“困难补助”,子女为法定监护人。在1983政府派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材料就有《关于(当事人)思想问题……》,2005年经县级医院确诊:神经官能症。此症为《计划生育临床手册》远期并发症之一,或为冤狱所致。属于与当事人有关未处理的“新的侵害结果”。? 请问:当事人,该如何主张计划生育致残~公伤;答应给治好了病,不但没好甚至没治又发生了新的侵害结果~神经官能症补偿等权利? 谢谢!
地区:河北-廊坊 分类:行政法律-国家赔偿 提问时间:2018-06-03 08:10:02
提问者:ASK1527984602vvc
 
温馨提示: 高晓丽律师提供“知识产权  交通事故  婚姻家庭  遗产继承  损害赔偿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高晓丽律师,高晓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高晓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81051994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高晓丽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朝阳区律师 |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高晓丽律师主页,您是第22259位访客